(2015)融民初字第5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丽玉与林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玉,林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5006号原告王丽玉,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余美峰,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曦,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玉与被告林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玉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丽玉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