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葛仁富与张剑锋、吴永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仁富,张剑锋,吴永华,南通万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577号申请执行人葛仁富。被执行人张剑锋。被执行人吴永华(系张剑锋之妻)。被执行人南通万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人民东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剑锋,万泽公司经理。关于葛仁富与张剑锋、吴永华、南通万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开民初字第015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张剑锋、吴永华应于2015年2月17日前归还葛仁富借款本金550万元,利息65万元,如张剑锋、吴永华按期履行550万元,则葛仁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张剑锋、吴永华不按期履行则葛仁富有权以615万元中未履行的部分加算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万泽公司对张剑峰、吴永华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葛仁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天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1545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本院依法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