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鸣鸣与严华伟,郑康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鸣鸣,严华伟,郑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528号申请人李鸣鸣,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严华伟,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坪。被申请人郑康兰,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坪。申请人李鸣鸣与被申请人严华伟、郑康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鸣鸣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严华伟、郑康兰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鸣鸣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严华伟、郑康兰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鸣鸣提供的担保物,李鸣鸣名下位于重庆市区镇路号单元-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中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乔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