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定执民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家岳与王光荣、周秦堃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岳,王光荣,周秦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舟定执民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岳。被执行人王光荣。被执行人周秦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舟山定海法院(2012)舟定商初字第01470号,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129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用的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西园新村77幢403室的房屋进行三次拍卖(第三次的拍卖保留价为400000元),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或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光荣所用的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西园新村77幢403室的房屋作价4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家岳抵偿债务,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张家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