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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行非审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某叶、何某秀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某叶,何某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行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玉平,主任。被执行人:李某叶,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何某秀,女,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行非审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何某秀、李某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某秀、李某叶在皖NGJ***号车上有现金10000.00元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何家秀、李良叶在皖NGJ***号车上现金收入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明志审判员  余家胜审判员  蒋光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