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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丰某甲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丰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磊,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公诉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丰某甲及指定辩护人陈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丰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认定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同时认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材料,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丰某甲的刑事责任。庭审中,丰某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不清楚是否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要求对其判处缓刑。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认为起诉指控的154册邪教书籍是丰某甲准备传播的,其中一部分已传播,尚有一部分还未传播出去,对未传播的部分可酌情从轻处罚;丰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丰某甲自2009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并从2012年开始在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朱杨村、毛桐山村等地向他人进行“全能神”邪教传教活动。2013年11月以来,丰某甲根据“全能神”邪教上级人员的安排,前往龙游县城区居住,使用“珍珍”、“丹丹”、“牡丹”、“方燕”等名字,以小区级讲道员的身份,每周定期在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568号毛某经营的“无限极”保健品专卖店、幸福路90号钟某经营的“阿莲房产中介”店、平政路137号1幢1单元301室沈某家等处组织“全能神”邪教非法聚会活动,并向上述聚会点的“全能神”邪教成员沈某、陈某、毛某、钟某等人传播“全能神”邪教书籍、音频、视频等资料。2014年9月19日下午,丰某甲在沈某家组织“全能神”邪教非法聚会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现场扣押书籍125册,载有音频、视频、文档的存储卡1张及手机、MP4等物品。同年9月25日、10月8日,民警分别从钟某经营的“阿莲房产中介”店内以及毛某处扣押书籍共计29册。经鉴定,上述共计154册书籍均属于“全能神”邪教书籍,属违禁出版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沈某证言证明,两年前,其通过周某和“佳美”传教后信“全能神”,并到周某家聚会,认识“珍珍”(即丰某甲)等人。2013年11月,根据上面安排,“珍珍”、“拉拉”、“王强”(即吴某)、“小李”、“文文”、湖镇男子(即叶某)、做房地产中介女子(即钟某)、开无极限店女子(即毛某)等人每周二和周五在其家聚会;由“珍珍”负责安排聚会活动及学习内容。一直持续到被抓获。聚会的内容:聊不顺心的事,坚定信全能神的信心,唱全能神的歌,学习“珍珍”带来的“全能神”的书籍、小册子、宣传单,观看MP4的视频,谈感想、体会等。同时还宣扬大红龙对“全能神”的迫害,要推翻大红龙的统治等。大红龙代表中国共产党、政府。2014年9月19日下午,“珍珍”、叶某、陈某等人在其家聚会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走廊杂物堆里搜出我们藏匿的学习资料及MP4、手机等物品;这些书籍、小册子等资料都是“珍珍”陆续带来的,供我们聚会学习之用。2、证人陈某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11月开始信“全能神”,灵名“拉拉”,至2014年9月19日被查获。我们分别在邵师母、陈小飞、沈某、周某、莲湖小区一老人家中或店内聚会;有其、“丹丹”、沈某、吴某、“小李”、钟某、毛某、叶某等人参与。聚会由“丹丹”做具体活动安排,学习“全能神”教义、相关工作原则、文章、听录音、看视频、唱“全能神”的歌曲、跳舞;这些书籍、资料是“丹丹”带来的;“丹丹”还用储存卡给我们的MP4下载“全能神”的相关资料、录音、视频。3、证人毛某证言证明,其经营无限极保健品专卖店,从2013年10月信“全能神”;分别在其店、钟某的“阿莲房产中介”店、沈某家聚会。“丹丹”负责聚会点活动。聚会人员有其、“诚诚”、“信心”、钟某、“北乡女子”、“丹丹”、王益红、陈某、“北乡男子”、叶某等人。“诚诚”级别最高,“丹丹”、“小李”是小区骨干,王益红,陈某、钟某、叶某负责下面的聚会点。“珍珍”曾将宣讲“全能神”相关事项的一张储存卡放在其店里,后由“丹丹”取走。2014年9月19日我们聚会时被查获,现场查获的一个手机是其用来观看“全能神”视频、文章等资料的。“方燕”提供全能神视频、文章的存储卡给其手机下载。其从聚会点拿了“进入神话语的实际走上敬畏神远离恶的道”的交通资料回家学习。4、证人钟某证言证明,2013年下半年,其在幸福路90号经营“阿莲房产中介店”,灵名叫“诚诚”、“丹丹”(即丰某甲)向其宣传“全能神”。“丹丹”将“全能神”书籍及打印的聚会交通资料小册子等给其自学。我们在毛某的“无限极”老店、新店、其房产中介及平政路“上海阿姨”家进行聚会活动。直至2014年9月19日被查获。聚会点是“丹丹”负责的。书籍《神的三步作工纪实精选》、《揭露解剖大红龙的谬论与恶行》、《最后的船票》和聚会交通资料等25册“全能神”刊物都是“丹丹”带来给其学习的。其从“丹丹”的储存卡内拷贝过来的1张“全能神”视频、录音、文章的储存卡及1只MP4被扣押。5、证人叶某证言证明,2014年6月,其开始信“全能神”。后该女子用纸条通知其到平政路电瓶车店后面3楼的上海阿姨家参加聚会。这个聚会点由“方燕”负责,每周二次,大家一起唱歌、讲神话,看资料学习,“方燕”负责讲解和解释;聚会时有书籍、纸质交通资料学习,“方燕”给聚会人员下载MP4电子资料。6、证人吴某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其信“全能神”,灵名王强;同年12月,许多外地的“全能神”教会人员到其家聚会,布置相关工作;安排其到屋外望风;到12月下旬,所称天要黑下来的事情并未发生,其动摇了,但“慧珍”称信“全能神”就不能退出,还给《神的三步作工》《羔羊展开的书卷》等“全能神”书籍让其学习。招远事件发生后,“慧珍”说书放在家中会查到,把书拿走了。“慧珍”带了“牡丹”到其家,告知“牡丹”是我们区域的负责人,有事与牡丹联系,听从“牡丹”安排。其、“慧珍”、“牡丹”、“上海阿姨”及几个不认识的女子在其家及“上海阿姨”家聚会,聚会由“牡丹”安排,学习“全能神”的书籍内容、交通资料,观看视频、听录音;学习资料是“牡丹”带来,“牡丹”还带来储存卡给我们的MP4下载学习内容。7、证人周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其信“全能神”。每周四晚上在家聚会。参加聚会的人员不用真名,其灵名是“妙”,还有灵名叫“紫燕”、“亚琴”、“甜蜜蜜”(即沈某)、“豆豆”等人参加。聚会时“紫燕”为主,聚会学习的书籍资料都由“紫燕”带来。8、证人余某证言证明,2012年1、2月丰某甲自称“文文”到其村传“全能神”,其岳母、妻子信了“全能神”。同年9月,丰某甲带“如意”到峡川镇珠坞村传“全能神”,并携带书和打印好的资料及视频给大家看。同年12月25日,发现丰某甲在其岳母家,要将其妻子带出去传福音,其报警。丰某甲等人到处传“全能神”,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他人家庭生活,应当受到法律制裁。9、证人舒某甲证言证明,丰某甲2012年开始信奉“全能神”,每周外出聚会一次。她向其传福音,还留下“全能神”相关资料。丰某甲有本便签本,上面写有聚会与传福音人的姓名等内容。10、证人舒某乙证言证明,丰某甲2012年下半年开始信“全能神”,偶尔外出参与“全能神”聚会活动。为阻止丰某甲参与“全能神”活动,其与丰某甲争吵好几次。2013年下半年丰某甲外出,称在龙游城北开发区打工,不知道是打工还是专门从事“全能神”活动。11、证人丰某乙证言证明,丰某甲于2008年嫁给莲花镇胜杨村的舒某乙。2013年后没联系了。12、证人许某证言证明,其村下属的5个自然村村民中没有叫“方燕”的女性。13、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龙游县公安局委托鉴定的《为蒙拯救信神-必须追求真理》、《揭露解剖大红龙的谬论与恶性接受顺服神的作工才是最有福的人(第三辑)》、《审判从神家起首》、《达到办事有原则必须进入的真理实际》等4册书籍、《神三步作工的纪实精选》、《揭露解剖大红龙的谬论与恶性接受顺服神的作工才是最有福的人(第一辑)》、《最后的船票》3册书籍、《跟随羔羊唱新歌》、《话在肉身显现》摘录等2册小册子,均为“全能神”邪教书籍。《怎么认识神末世审判刑罚的工作》等119册纸质打印资料、《宗教界为什么长期以来一直在事奉神却抵挡神》等26册纸质打印资料,均为“全能神”邪教刊物。储存卡内音频、视频、文档等均为“全能神”邪教资料。14、鉴定聘请书、浙江省新闻广电出版局出版物鉴定(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送审的《为蒙拯救信神》、《审判从神家起首》、《揭露解剖大红龙的谬论与恶性接受信服神的作工才是最有福的人第三辑》等73个品种,共计154册书籍,内容与内部定性的“全能神”邪教传播内容基本一致,属违禁出版物。15、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9月19日对龙游县龙洲街道平政路137号8幢1单元301室住宅进行检查,室内四女一男,神情慌张;在该房屋走廊杂物堆中发现一黄色环保袋内装有“全能神”书籍、聚会交通资料、MP4等物;同月25日对龙洲街道幸福路90号的“阿莲房产中介”店进行搜查,发现“全能神”邪教书籍《神三步作工的纪实精选》、《揭露解剖大红龙的谬论与恶性》、《最后的船票》,聚会交通资料《宗教界为什么长期以来一直在事奉神却抵挡神》等刊物25册,均予以扣押。1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沈某指认丰某甲即为灵名叫“珍珍”,自报名为“方燕”的人;陈某即为灵名叫“拉拉”的人;毛某即为经营无极限店参加聚会的人;钟某即为做房地产中介参加聚会的人;吴某即为灵名叫“王强”的人。吴某指认丰某甲即为灵名叫“牡丹”的人;沈某即为“上海阿姨”。毛某指认丰某甲就是在沈某家“全能神”聚会点自称“方燕”的聚会负责人。钟某指认丰某甲就是组织聚会并给其“全能神”资料灵名为“丹丹”的人。17.物证-被扣押的MP4、手机、全能神书籍、小册子、资料。18.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关于涉案储存卡的情况说明、存储卡内资料文档目录清单、储存卡资料详情说明证明,2014年9月19日公安机关从沈某住宅扣押MP42只、手机1只、全能神书籍4册、纸质打印装订小册子2册、纸质打印聚会交通资料等刊物119册。其中1只MP4储存卡内存有“全能神”邪教的文档、录音、视频等电子资料。1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舒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交写有“全能神”内容的便签本1本。毛某向公安机关提交“进入神话语的实际走上敬畏神远离恶的道”的交通资料1份。20.扣押决定书、清单、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从钟某经营的“阿莲房产中介”店内扣押全能神邪教书籍3本及聚会交通资料15册、见证文章10册。21.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莲花派出所证明、接警单证实,2012年12月25日,丰某甲在莲花镇毛桐山村进行“全能神”邪教传福音,与村民发生纠纷,民警将丰某甲传唤至莲花派出所进行教育。23.户籍证明证实,丰某甲的身份情况。24.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9月19日丰某甲被抓获归案。25.丰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认定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丰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用于传播的“全能神”书籍中尚未传播的部分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丰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二、本案被扣押的“全能神”书籍7册、小册子2册、聚会交通资料等145册、MP42只、手机1只、储存卡1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小英人民陪审员  张明星人民陪审员  赵建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