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执字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聊城市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伟、邱海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伟,邱海霞,董立,董臣,刘玉昌,杨广荣,侯智军,邱宪彬,邱子强,邱子英,董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执字2675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路2号。被执行人董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邱海霞,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玉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广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侯智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邱宪彬,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邱子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邱子英,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涛,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及其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及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公开开庭听证申请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聊东商初字第1322号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泉林审判员 刁贵锡审判员 魏方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肖太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