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凉州区双城镇人民政府与陈得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州区双城镇人民政府,陈得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601号原告凉州区双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凉州区双城镇双城村*组。法定代表人王毅,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齐光潮,系凉州区双城镇司法所干部。委托代理人孙文祖,系凉州区双城镇南安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陈得浩。本���在审理原告凉州区双城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陈得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受理的原告凉州区双城镇南安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得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由被告陈得浩于2014年8月15日前返还原告凉州区双城镇南安村民委员会危房改造补助款20000元,现该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本院认为,原凉州区双城镇南安村民委员会基于不当得利起诉被告一案已经本院审理终结,现本案原告虽已变更,但仍基于同一事由再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已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等法律规则的规定,故原告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凉州区双城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第二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景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