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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道光、熊玉荣与被上诉人王述超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道光,熊玉荣,王述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道光,男,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住信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玉荣,女,汉族,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陈道光,男,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熊玉荣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绍山,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述超,男,汉族,1971年9月23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韩静秋,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道光、熊玉荣与被上诉人王述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陈道光、熊玉荣以涉案主要证据暂时无法提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道光、熊玉荣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3184元,减半收取11592元,由上诉人陈道光、熊玉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简立存审判员  陈 钢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