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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行再指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重庆渝楚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他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渝楚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再指字第00001号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渝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215-227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升南街5号法定代表人荣修高,局长。重庆渝楚物流有限公司因诉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234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渝楚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15年7月1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渝检行监(2015)50000000089号行政抗诉书,以原行政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结果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彦审判员 许 勇审判员 谭秋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