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华丽侠与华定杨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丽侠,华定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丽侠,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斌,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定杨,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上诉人华丽侠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15)洋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丽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斌,被上诉人华定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原、被告1989年登记结婚(男到女家)。1990年生育一子华桥顺,1996年生育一女杨菊平,2000年生育一子华杭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因生活琐事双方有时发生矛盾,1993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在法庭调解下撤诉。2009年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至今。2015年3月5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持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先后生育三名子女。后因各自外出打工致夫妻关系失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相互信任理解,改善沟通方式方法,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致力于子女抚养及家庭建设,夫妻关系仍可改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华丽侠与被告华定杨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丽侠承担。上诉人华丽侠不服原判,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六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审判决不准离婚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准许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老人的赡养等问题作了陈述。被上诉人华定杨答辩称,双方分居是外出打工造成的,不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原审判决不准离婚是正确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条件。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外出打工,疏于沟通,加之缺乏理解、信任,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考虑到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二十余年,且育有三名子女的事实,如果双方能多体谅对方,多进行沟通,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审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并无不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华丽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鲁卫平审 判 员 杨利刚代理审判员 张 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雅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