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2015-164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庄园电器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淄博必图仓储有限公司,杨彬,山东春颖实业有限公司,孙普民,王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64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庄园电器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北首。被执行人淄博必图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石桥街道办事处王东村。被执行人杨彬,男,汉族,1972年8月8日生,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莲池村9号。被执行人山东春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石桥街道办事处王东村。被执行人孙普民,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生,现住淄博市张店区颐和花园小区12-1-102号。被执行人王友东,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敦仁村。本院在执行淄博庄园电器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诉淄博必图仓储有限公司、杨彬山东春颖实业有限公司、孙普民、王友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尚有2213169.55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