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与唐圣清、张银凤、金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唐圣清,张银凤,金道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汪国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利群,该行员工。被告:唐圣清,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银凤,女,住址同上。被告:金道春,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诉被告唐圣清、张银凤、金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利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圣清���张银凤、金道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诉称:唐圣清、张银凤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1月10日在邮储银行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至2015年11月,年利率为14.58%,逾期还款的加收贷款利率30%的罚息。合同约定:借款前四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借款人违反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金道春于当日与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自愿对唐圣清、张银凤贷款负连带保证责任。邮储银行按约向唐圣清、张银凤提供了借款。截止2015年7月25日唐圣清、张银凤尚欠借款本金121951.7元及利息5706.54元,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邮储银行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一次性偿���贷款本金121951.7元、利息5706.5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及罚息标准计算)。唐圣清、张银凤、金道春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唐圣清、张银凤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1月10日在邮储银行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至2015年11月,年利率为14.58%,逾期还款的加收贷款利率30%的罚息。合同约定:借款前四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借款人违反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金道春于当日与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自愿对唐圣清、张银凤贷款负连带保证责任。邮储银行按约向唐圣清、张银凤提供了借款。截止2015年7月25日唐圣清、张银凤尚欠借款本金121951.7元及利息5706.54元,未能按照合同约���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邮储银行特起诉至法院。2015年8月31日唐圣清偿还了3万元,尚欠借款本金95441.15元及利息4439.59元。本院认为:唐圣清、张银凤与邮储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金道春与邮储银行签订的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邮储银行依约提供了借款,唐圣清、张银凤应按约及时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其未按约偿还依法对本案纠纷的引起承担全部责任。金道春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在保证期间内,金道春依法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圣清、张银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借款本金95441.15元及利息4439.59元(至2015年9月1日止,以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及罚息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金道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被告唐圣清、张银凤金道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庆军人民陪审员 艾北莉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万钱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