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829号原告郭某某,男,生于1963年9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67年4月14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郑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