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刑减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邵帅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798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邵帅(又名邵洪振)。2012年12月3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廊广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帅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裁定,维持原判。原判认定其有认罪态度好,且大部分赃物已退还给失主。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5)冀深狱减字第688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1214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获考核记功一次,表扬二次,单项技能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邵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其数罪及罚金刑履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永杰代理审判员李春蕾代理审判员杨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苑世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