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82号原告:赵某,女,1989年8月1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贾某,男,汉族,1987年5月25日生,住址。本院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卫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琪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