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2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陈阳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陈阳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9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责人:谢文。委托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阳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陈阳清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偿还全部欠款,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黄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郑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