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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湖南常德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刘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常德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刘德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785号原告湖南常德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王家铺社区十组。法人代表人谭志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晓邦,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省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堂坡D栋203号。法人代表人熊志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德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德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刘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常德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常德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常德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1868元,由原告湖南常德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大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