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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督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重庆四维精美龙头有限公司与重庆禾呈木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四维精美龙头有限公司,重庆禾呈木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綦法民督字第00011号申请人重庆四维精美龙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建钢村,组织机构代码70935027-8。法定代表人王进,经理。委托代理人秦霞,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冰,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禾呈木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建钢村12号附26号、27号,注册号500110000007007。法定代表人程积彬。申请人重庆四维精美龙头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重庆禾呈木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经营利润150000元,并提供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联合经营合作协议、生产设备移交表、关于重庆四维精美龙头有限公司房屋土地使用情况统计、照片、房屋所有权证等予以证明。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四维精美龙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重庆禾呈木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申请人重庆四维精美龙头有限公司支付经营利润150000元。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被申请人重庆禾呈木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人已预交,限被申请人于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直接支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任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