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鲜明远与张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明远,张昆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122号原告鲜明远,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昆勇,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鲜明远与被告张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鲜明远于2015年8月27日以被告张昆勇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鲜明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鲜明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鲜明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鲜明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伟二〇一五���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