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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强与田永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202号原告黄强,男,1979年7月27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辉,系辽宁燕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永江,男,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黄强诉被告田永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强撤回对被告田永江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回对被告田永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七百二十五元,全部返还原告黄强。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关华儒人民陪审员  徐月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瑞祥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