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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田某与栗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农民。被执行人栗某,农民。田某与栗某离婚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栗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某于2015年6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本院认为,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安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