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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37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住辛集市。被告:秦某某,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丽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俊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