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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鲁露泽与鲁忠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露泽,鲁忠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35号原告:鲁露泽。被告:鲁忠材。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被告至今未归还该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忠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鲁露泽借款本金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鲁忠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汪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