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行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黄美娟与修水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美娟,修水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中行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美娟,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修水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松,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元文,系修水县公安局义宁派出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伟,系修水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干部。上诉人黄美娟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修水县人民法院(2015)修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黄美娟经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美娟负担。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夏忠民审判员 商 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蔡妃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