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2015-157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曹健武,安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57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路86号。被执行人曹健武。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大街30号内2-201号。被执行人安翠平。女,1977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小李家村。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诉曹健武、安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212961.6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