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梅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427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梅,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31986********,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高中文化,住湖南省华容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梅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0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跃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农历正月底至被抓获期间,被告人黄某梅在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办事处人家头村“123”网吧后面一出租楼其租住的502号房内,利用赌具“麻将牌”供参赌人员以自摸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赌注为人民币10元或20元不等,黄某梅每盘向参赌人员的自摸赢家抽取“水钱”人民币10元,抽至满人民币100元止。2015年4月17日1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黄某梅及参赌人员覃某婷、黄某财、黄某英、左某红等人,并提取扣押到赌资人民币4360元、赌具“麻将牌”1副。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彬、吴某兵、覃某婷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赌具及赌资的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黄某梅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梅无视国家法律,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梅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梅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某梅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二万元)。未缴纳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内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少文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人民陪审员 吴扬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姚妙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