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2015-116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燕,张兆和,曹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169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燕,女,汉族,1963年10月9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太平路北二巷5号楼一单元302号。被执行人张兆和,男,汉族,1951年5月23日生,住山东嘉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院内。被执行人曹孟云,女,汉族,1953年2月21日生,住山东嘉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院内。本院在执行刘海燕诉张兆和、曹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60842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8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