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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农民。因交通肇事后逃逸于2014年10月27日被永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6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辩护人石现科,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石现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5日19时许,宋某驾驶冀D×××××号小型汽车,沿永年县临名关镇新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材市场南时,因超越前方车辆越过道路中间双黄实线,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石某甲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石某甲及乘坐该摩托车的赵某、石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弃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赵某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体征,构成重伤二级。石某甲右锁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石某乙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驾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宋某当庭认罪、悔罪,曾于2014年10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驾驶冀D×××××号小型汽车,沿永年县临名关镇新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材市场南侧时,越过道路中间双黄实线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石某甲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石某甲与乘坐二轮摩托车的赵某、石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弃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认定,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赵某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二级。石某甲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右髋臼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石某乙构成轻微伤。另查明,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507、508、202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生效。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主动代被告人将上述民事判决赔偿款项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无异议,且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张某证言,被害人石某甲、石某乙、赵某陈述,被告人宋某供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永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宋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减少基准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宋某虽于2014年10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永年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5年4月25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刘营派出所抓获,不是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十五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世玉代理审判员  李子平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