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大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广饶县四方橡塑厂与东营市兴通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四方橡塑厂,东营市兴通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150号原告广饶县四方橡塑厂,经营场所广饶县大王镇灶户王村。经营者王春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清连,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营市兴通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王永槐村。法定代表人赵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四方橡塑厂诉被告东营市兴通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县四方橡塑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3元,减半收取22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成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