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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勇与四川鑫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四川鑫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刘勇,男,出生于1966年3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东、刘松,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鑫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组织机构代码号:69698931-1。法定代表人:胡建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四川鑫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勇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宇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