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廖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1163号申请执行人廖某。被执行人袁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廖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后,对方当事人可以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期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振非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陶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