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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崔东山与李长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东山,李长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03-1号原告崔东山。委托代理人刘向龙,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李长稳。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516号汇统大厦A座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东山被告李长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淑兰伤情未愈,等待司法鉴定,无法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雪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