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4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陆××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588号原告陆××,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被告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陆××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