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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闫洪才与被告沈阳机床实业有限公司虹桥物业分公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0836号原告闫洪才,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强工二街。被告沈阳机床实业有限公司虹桥物业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虹桥路38甲。法定代表人张雪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红岩,女,汉族,1963年3月2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系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莫太乙,男,汉族,1960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洪才与被告沈阳机床实业有限公司虹桥物业分公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洪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闫洪才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钦群审 判 员  杨 荣人民陪审员  马天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崔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