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陈红、蒋风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陈红,蒋风芹,杜学峰,杜锁山,杜海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226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杜陈红,男,汉族。被执行人蒋风芹,女,汉族。被执行人杜学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杜锁山,男,汉族。被执行人杜海卫,男,汉族。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陈红、蒋风芹、杜学峰、杜锁山、杜海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莘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3月5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杜陈红、蒋风芹、杜学峰、杜锁山、杜海卫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2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其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