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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盐民港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运城市空港开发区某某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空港开发区某某商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运盐民港初字第199号原告:苏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某甲,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第三人:运城市空港开发区某某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运城市空港开发区某某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以三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2元,减半收取1371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