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4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延丛、黄桂英等与张军、张强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丛,黄桂英,邱贺丽,陈梦雨,张军,张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839号原告陈延丛。原告黄桂英。原告邱贺丽(陈强妻子)。原告陈梦雨(陈强儿)。法定代理人邱贺丽(母关系)。被告张军,年月日出生。被告张强,年月日出生。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陈延丛,黄桂英,邱贺丽,陈梦雨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张军,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延丛,黄桂英,邱贺丽,陈梦雨负担。审判长 杨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