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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4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延丛、黄桂英等与张军、张强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丛,黄桂英,邱贺丽,陈梦雨,张军,张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839号原告陈延丛。原告黄桂英。原告邱贺丽(陈强妻子)。原告陈梦雨(陈强儿)。法定代理人邱贺丽(母关系)。被告张军,年月日出生。被告张强,年月日出生。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陈延丛,黄桂英,邱贺丽,陈梦雨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张军,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延丛,黄桂英,邱贺丽,陈梦雨负担。审判长  杨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