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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高新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吕磊与徐秀霞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磊,徐秀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吕磊,男,汉族,1988年11月15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徐秀霞,女,汉族,1960年6月19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代理人:赵晗夷,男,汉族,1983年6月8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与被申请人母子关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磊与被申请人徐秀霞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吕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译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