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白明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东,白明利,郭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457号���请执行人李卫东,男,1973年11月出生,陕西省人,居民。被执行人白明利,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郭志强,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卫东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30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明利、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白明利、郭志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明利、郭志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确有执行困难,不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卷审查,该案符合指令执行的条件,故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清涧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