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林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林某某,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39号原告洪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刘其湘,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余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林某某、余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21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梁某某(身份证号码)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XX房产(深房地字第XXXX**)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对担保人梁某某提供的担保房产,也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林某某、余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21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梁某某(身份证号码)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XXX房产(深房地字第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忠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 怡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