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方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9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甲,务工。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28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7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1年12月2日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甲在乐清市仙溪镇东加岙村因琐事与金某丙发生纠纷,后被害人金某己及金某乙等人到现场和被告人方某甲及其家属金某甲、方某乙等人发生冲突,造成双方均有人员受伤。期间,被告人方某甲持水管和被害人金某己持锄头柄发生殴打,造成被害人金某己右食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及左第1远节指骨线性骨折。经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金某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对于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甲一年四个月以上二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方某甲辩称案发当晚系被害人金某己等七人带着水管尖刀到其家中,殴打了其弟弟和母亲,金某己拿水管打其时,其拿了竹竿挡了一下,其没有打金某己。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甲在乐清市仙溪镇东加岙村因琐事与金某丙发生纠纷,后被害人金某己及金某乙等人到现场,和方某甲、金某甲、方某乙等人发生冲突,造成双方均有人员受伤。期间,方某甲、金某己曾持水管、锄头柄发生殴打并致伤。经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金某己右食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及左第1远节指骨线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方某甲之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铁水管一条、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的工具铁水管、木棒等物品已被扣押,物证铁水管一条已随案移送。民警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方某甲所述尖刀和毛竹棒。2.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阻路石块现场等情况。3.病历、X线检查报告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金某己右食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及左第1远节指骨线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方某甲头部创口、右下唇擦伤、右手创口、双方擦伤之性状特征符合钝器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金某甲、方某乙之损伤未达到轻伤程度。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人员金某丙、金某己、金某乙已因本案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处罚。5.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方某甲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前科劣迹。6.证人金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4日20时许,其儿子方某甲问路边为什么多了块岩石,其说是金某丙家放的。方某甲就走到金某丙家门口和金某丙丈夫方某丙说这件事情,然后互相骂起来。其和儿子方某乙也跟了过去。后金某己拿了根1.5米左右的自来水铁管、金某丙拿了根40厘米左右的长方形短木棒、金某乙也拿了东西走过来,仇某跟在后面。其跑过去拉着金某己的铁管说不能打,拉的时候其倒在地上,金某己、金某丙、方某甲扭打在一起,金某乙、方某乙扭打在一起,具体怎么打的没看到。后金某丙拿木棒打了其头5、6下,其被打晕了,派出所的人也来了。7.证人方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4日晚,因为邻居方某丙用石头将进出其家唯一的一条小路挡了大半部分,其兄弟方某甲的摩托车开不进来,二人在方某丙家附近的路边发生争吵。其、其母亲和方某丙的妻子金某丙也在现场。后金某乙、金某己两人拿着棒子过来想打方某甲。其拉着金某乙的棒子,金某乙一拉,棒子打在其左边太阳穴上面,后面的事情其就记不清了。其母亲、方某甲的头也被打伤了。8.证人仇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4日20时许,其和金某丙在其东加岙村的家中,听到小溪对面方某甲喊金某己过去,方某甲看到金某丙说金某丙家放在路边的石头将他摩托车弄坏了,后二人开始互骂。金某丙、其、其老公金某己先后走到对岸,其、金某己、金某甲、方某乙站在一起说话。突然其看到方某甲拿了一根1.5米左右的自来水铁管砸金某己的头,但没砸到,又追打金某己,二人扭打在一起,金某丙和金某甲、金某乙和方某乙分别扭打在一起。金某己拿一根1米左右的木棒和方某甲打,木棒和铁管碰了好几下,金某己扔掉木棒,扑倒方某甲,二人夺铁管,其也上去抓着铁管并叫别打了。后派出所的人来了将大家分开。方某甲又拿一个圆柱形的木块砸了金某丙手臂一下。金某己的右手食指被打断了、方某甲头上有流血。9.证人金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4日20时许,其在东家岙村家里听见其姐姐金某丙和小溪对面的方某甲对骂,其就走到对面看情况,方某甲、方某乙和金某甲站在那里,后其看到方某甲走回家,拿了一根2米左右的自来水管出来,其跟在后面从路边柴火堆里拿了根1米多长的毛竹棒。方某乙拦住其,二人夺毛竹棒,方某乙的头部被毛竹棒碰了一下。后二人把毛竹棒扔了,互相抓着手不放,直到派出所的人将二人分开。其开始的时候看到方某甲拿着铁管打金某己,后来因角度问题没看到。争执的起因听说是方某丙把石头放在路边挡了方某甲的路。现场还有仇某、方某丙。10.证人金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4日20时许,其在其弟弟金某乙家中,听到方某甲在小溪对面喊其家放的石头把路挡了将他摩托车摔坏并骂其,其就和方某甲对骂。后金某乙和其走到小溪对面,其走到了石头的位置,没有看到摩托车就又走出来,发现金某己和方某甲扭打在一起,金某乙和方某乙纠缠在一起,其就站在边上看,派出所的人来了将他们分开。这时方某甲走过来拿一块圆柱形的木块砸其右手臂上。其没有拿工具,也没看到其他人怎么打的。11.证人方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4日19时许,方某甲得知路边的石头是其放的就在其家楼下和方某乙一起骂其,其怕被打就待在楼上没有下来。20时许,其听到外面吵架声,出来看到方某甲和金某己扭打在一起,方某甲手上拿了根铁棍,方某乙和金某乙站在一起,其站在旁边看到有根竹棍,怕他们摔倒就捡起拿在手上。派出所的人来了后,方某甲捡起一块树头扔金某丙,导致金某丙手臂受伤。矛盾起因是其当天下午搬树时,因搬树的地方和路之间有半米落差,就放了块岩石方便走路。石头放置的位置是公共地方,没有影响他人。12.证人金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4日20时许,其听到方某甲在其家河对面骂其二伯金某己和其姑父方某丙。大概十几分钟后,其到河对岸看到方某甲还在骂方某丙,其就往方某丙家走,没过几分钟出来看到金某己和方某甲扭打在一起,方某甲手中拿着一根1米多长的铁棍,金某己拉着铁棍,其看到金某己右手食指和左手大拇指处受伤了。其上去拉架,没有拉开的时候派出所的人就来了。13.证人银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4日20时许,其看到其丈夫金某乙回到家,右手边的衣服被撕破。其儿子金某丁说方某甲把金某己打了。其不清楚打架原因。14.证人金某戊的证言,证实方某甲系其叔伯侄子。2013年12月24日20时许,其在东加岙村家中时听到外面有人喊打起来了,其出来看到派出所的人正抓着方某甲拍照,方某甲头上在流血。后派出所的人将方某甲、方某乙和金某甲带走了。其没有看到案发过程。15.证人方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4日20时许,其从乐清市仙溪镇东加岙村的家中出来,看到金某己站在金某丙家门口,金某己向其伸出右手食指,称自己手指被打断了,让其帮忙拉直。其看到金某己手指不正常弯曲,就帮忙拉直了。其没有看到金某己是被谁殴打的。16.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泥水师傅,认识金某己,其不知道金某己的手指何时受伤,但2014年4月中旬的时候,其叫金某己去做工,金某己说自己的手很痛不能干重活,其叫金某己干点轻活帮帮忙,但金某己只做了两天就因为手痛没有做了。之后过了三四个月,金某己的手才好转,但也只能做零工。金某己和其一起做工的时候手指没有受伤,听说是被同村村民打伤的。17.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31日晚,泽国镇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泽国镇抓获被告人方某甲。18.被害人金某己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24日20时许,其在东加岙村家中,小溪对面的方某甲喊其,其下楼看到其姐姐金某丙和方某甲在对骂,其阻止无果,也被骂气了。其弟弟金某乙、金某丙走到对面,过了一分钟,其也到对面,并从柴堆里拿了一根1米多长的锄头柄。方某乙和他母亲过来拉其手上的锄头柄,方某甲拿着一根铁管跑过来打其,方某乙和他母亲放开了锄头柄,其就握着向方某甲横扫了几下,方某甲的铁管打在锄头柄上好几下,其两只手也被砸到了。接着其扔掉锄头柄并抱住方某甲的腰,将他扑倒,方某甲的头撞在岩石上,其抓着方某甲的铁管相互争夺,后派出所的人到了将二人分开。殴打的起因是方某甲说其姐夫方某丙放在路边的一块石头挡了路,并与金某丙互骂。方某甲用铁管打到其手,导致其右手食指骨头断了,左手大拇指上有点破皮、红肿。当晚其让方某丁帮忙把食指拉直,方某丁拉了之后,食指弯曲角度稍微变小了,但是没有拉直。19.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2013年12月24日20时许,在其家门口不远的路上放着一块石头,其回到家问其母亲谁放的,其母亲说是金某丙家放的。其就到金某丙家门口,与金某丙丈夫方某丙就此事发生争执,其打电话报警。后其朝小溪对面金某丙弟弟金某己喊,让金某己过来看看,金某丙当时也在小溪对面,又和其对骂。过了一会,其看到金某丙另一个弟弟金某乙拿了一根1米左右的铁管过来,其弟弟方某乙过去夺铁管,金某己也拿了一根1.5米左右的铁管过来砸其,其看到边上有一根毛竹棒就顺手拿来抵挡,这时金某乙拿铁棒打其头部一下后,又和方某乙扭打在一起。其发现自己头部被打的很痛,就将毛竹棒扔在地上,抓住金某己的铁管中间争夺铁管,接着其看到金某己拿出一把尖刀,其伸出右手去抓他右手手腕被刺伤。金某丙拿了一根40厘米左右长方形的木棒在其左手打了两下后去打其母亲金某甲。派出所的人到后,将大家分开。其只是拿毛竹棒抵挡了一下,没有打到金某己。20.现场笔录,证实2013年12月24日21时,乐清市公安局仙溪派出所民警接110报警到达仙溪镇东加岙村打斗现场,方某甲与金某己扭打在一起,双方同时抓着一条自来水管和一根锄头柄拉扯,方某乙与金某乙抓着一条自来水管拉扯,金某丙手中拿一根长条形木棒骑在金某甲身上,同时用木棒砸金某甲头部,方某丙手拿一根毛竹棒站在边上。民警阻止过程中,方某甲又拿一块木块砸在金某丙肩膀部分。21.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检查,方某乙左太阳穴处有红肿,左手手臂处有红肿;金某甲头部有肿胀情况;金某丙右手手臂处有乌青;方某甲右边头部处有一个伤口,伴有血迹,右手手背大拇指根部处有一道伤口,左手手背处有破皮伤,伴有血迹;金某己右手食指处有变形,左手大拇指处有破皮,伴有红肿。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方某甲提出的无罪辩解。经查,根据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病历、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实案发当时金某己仅与方某甲相互扭打,二人曾用自来水管、锄头柄互殴,后金某己发现手指受伤并于次日就医确诊手指骨折的事实。同时,根据在场人员的言词证据,金某己一方并无七人在场,金某己未携带尖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亦证实现场无人有锐器伤,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情况说明证实案发现场并未发现尖刀,故被告人方某甲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发生,对被告人方某甲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方某甲一年四个月以上二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铁水管一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秋晨人民陪审员 黄 晓人民陪审员 包纯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叶培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