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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刑减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黄国军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559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黄国军,1998年7月28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12日作出(1998)保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10月12日经河北省高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月16日经河北省高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3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2005年12月10日、2009年1月4日、2013年1月24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5)冀深狱减字第447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973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记功三次、表扬三次、专项表扬二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永杰审判员王国恩审判员贡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曹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