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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柞民初字第004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传帮与唐安斌、刘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帮,唐安斌,刘其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柞民初字第00425-2号原告张传帮,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姚贵兴,陕西胡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安斌,汉族,农民。被告刘其锋,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帮与被告唐安斌、刘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帮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帮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传帮承担。审 判 长  刘丹宏代理审判员  徐海珊人民陪审员  柯尊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