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珲民二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郎晶与珲春市吉兴物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晶,珲春市吉兴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660号原告:郎晶,女,1981年2月2日生,满族,住珲春市。被告:珲春市吉兴物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晶诉被告珲春市吉兴物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晶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郎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成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