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兰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都德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兰微电子有限公司,安徽省都德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716号原告:深圳市深兰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数码时代大厦A座2003室。组织机构代码71526563-5。法定代表人:郑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晨,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伯健,该公司职工。被告:安徽省都德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第二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108888-4。法定代表人:王柱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兰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都德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深兰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都德利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543.38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深兰微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都德利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543.38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开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万新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