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拜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韩XX,居民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魏县XXX乡XXX村。被告李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84********,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现下落不明。原告韩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XX诉称:我与被告李XX于2006年11月份开始同居生活,于2009年1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我们生育一名女孩李X甲(2007年10月21日出生)。我们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打仗。被告于2013年带着孩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没与我联系。所以我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李XX于2006年11月份开始同居生活,于2009年1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我们生育一名女孩李X甲(2007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于2013年5月份离家出走,一直未与原告联系,至今未归。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拜泉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拜泉县新生乡永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证人郭XX、王XX的证言各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离婚法定条件。原告韩XX与被告李XX虽然结婚多年并生育了子女,但被告李XX离家出走多年未与原告联系,未照顾原告及子女生活,可以视为夫妻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韩XX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李XX离家时将子女李X甲带走,现原、被告离婚,子女理应由被告抚育。被告李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进行答辩,视其放弃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XX与被告李XX离婚;二、女孩李X甲由被告李XX抚育。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及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尉曼野代理审判员 殷大朕人民陪审员 杜景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