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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审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高道龙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审初字第00005号起诉人:高道龙,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收到高道龙的起诉状,认为高道龙持有土地经营权证书,土地被征收后没有享受到四荒款分配的权益及双女户应享有的计划生育政策。高道龙家庭成员为高道龙、妻子张玉荣、长女高洁、次女高雨,上述四人未得到分配。请求法院判决返还村民组分配的四荒款。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高道龙要求返还村民组分配的四荒款,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高道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家茜审 判 员  孙春孺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严 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