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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双誉保温管制造有限公司与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双誉保温管制造有限公司,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双誉保温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同公路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季家治,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白头山小区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崇彬,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双誉保温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做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1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双誉保温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人民币300000.00元,但没有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7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宏   伟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张弘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关   博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