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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35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9日,甘谷县人,居民。被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1日,甘谷县人,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建鸿代理审判员  李洁琼人民陪审员  李文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谢雲燕 关注公众号“”